9月1日,《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暂行办法》)即将实施。是否意味着与第七条引用的“广告”相比,必须标注“广告”一词?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回复法制日报:只能写“广告”二字,其他不能写。
7月8日,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《暂行办法》,正式认定付费搜索等5类商业广告,正式结束了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“付费搜索是否是广告”。
《暂行办法》最大的亮点是描述了长期以来模糊的网络广告概念的延伸:“本办法规定的网络广告是指通过网站、网页、在线应用等网络媒体直接或间接推销商品或服务的商业广告。”
《暂行办法》还列举了五种商业广告,即以推销商品或服务为目的的文案、图片或视频链接形式的广告、电子邮件广告、付费搜索广告、商业展览广告和其他通过网络媒体发布的商业广告。
值得注意的是,《暂行办法》第七条规定,网络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,并明确标注“广告”,以便客户识别为广告。付费搜索广告应与自然搜索显示的结果明确区分开来。
《暂行办法》在处罚中还规定,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且不可辨认的,依照《广告法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,即工商部门可以对广告发布者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但新法实施在即,行业内对上述条款仍有质疑,由此引发法律领域的讨论:标注为“广告”时是否需要标注“广告”二字,或者可以作为“商业宣传”或“广告”使用?如果一个互联网广告旁边标有“ad”,是否也要承担不规范标注的责任?所以,即使国外网站的整页都是英文文本,我们是否应该在广告文本旁边用中文标注“广告”这个词?
据业内人士介绍,《广告法》的初衷是让广告具有可识别的标志。但是广告修改的时候,不知道为什么加了双引号,所以就有了这些歧义。
关于这个问题,《法制日报》记者今天致信国家工商总局询问,得到了明确答复:只能写“广告”二字,其他什么都写不了。
标题:[营销心得]工商总局:网络广告必需标明“广告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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